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西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4〕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陇西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10日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陇西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陇西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含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单位(包括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可以依本办法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分类包括:
(一)固定资产类:含房屋建筑、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资源性资产类:含集体土地、山林、“四荒”地等;
(三)经营性资产类:含生产经营企业、果园、鱼塘、机井提灌等;
(四)公益性资产类:含卫生室、村社道路、渠道设施、文化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县农业局负责本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农经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三)资产总额及投资来源;
(四)占有单位投资情况及其他;
(五)资产形成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被登记单位应当在资产核实后半年内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
第九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申请。被登记单位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提交申请产权登记书面报告,经确认后领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填表。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签署意见;
(三)审核。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对被登记单位《登记表》及有关登记及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经站;
(四)发证。县农经站对有关登记及变更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县农业局签署意见,审定合格的汇总报县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并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况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暂缓办理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应当在暂缓登记期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处理好产权纠纷后再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已领取《产权证》的被登记单位发生以下变动情况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动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的。
申办变动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和原《产权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已领取《产权证》的被登记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依法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财产清理报告书及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三)原《登记表》、《产权证》;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县农经站应当做好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年检时,领证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年检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
(二)年度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报告书;
(三)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占用、使用单位的资本金结构变化状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损坏或遗失的,由原持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报县农经站办理补证或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登记证作质押,抵押贷款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同意其提供质押、抵押贷款的决议,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并在县农经站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